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27 日臺教社(四)字第 1100146667 號函 暨本局 110 年 9 月 6 日桃教小字第 1100079984 號函(諒達)辦 理。 二、本活動表揚對象包含: (一)團體獎: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 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二)終身奉獻獎及個人獎: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實際從事本土 語言推展之個人。 三、凡有下列事蹟者,均得由推薦單位予以推薦表揚: (一)長期致力本土語言之推動工作,足為社會典範之個人。 (二)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 心。
(三)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四)捐資成立或...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