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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組 - 一般公告 | 2022-11-01 | 點閱數: 293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 111 年 10 月 25 日府交運字第 1110298466 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11 年 10 月 21 日標準三字第 1115025629 號函辦理。
二、 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未依規定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將依情節及飛安影響程度進行裁處,爰請務必依飛航規定辦理飛航活動。
三、 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drone.caa.gov.tw),相關資訊亦可查詢民航局網站「無人機專區」網址(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88&lan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