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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3-08-24 | 點閱數: 81

主旨:    函轉為落實就業服務法保障就業平等之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 112 年 8 月 22 日府勞條字第 1120229884 號函辦理。
二、    按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另依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2 月 15 日勞職業字第 1000506072 號函釋,「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
四、    為維護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之就業權益,請貴校招募訊息或切結書等應遵守前揭規定,例如:勿無法定事由設定年齡、性別、出生地或身心障礙等之限制,落實禁止就業歧視之相關法規,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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