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114年2月00日體總業字第1140000000號函備查
一、 依據: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辦理。
二、 目的: 為培育國內運動教練菁英人才,提升運動訓練品質,使羽球教練增進了解國際羽球運動現況、精進羽球教學智能與技術,以厚植我國競技運動實力。
三、 指導單位: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四、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五、 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羽球協會
六、 協辦單位: 臺北市日新國小
七、 講習日期:
(一) 114年3月15~16及23日(均為星期六、日)共3天。
(二) 複訓(增能)日期:3月15日(星期六) 1天。
八、 講習地點: 臺北市日新國小活動中心綜合教室 臺北市太原路151號。
九、 參加對象及資格:
(一) 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 需年滿 20 足歲。
(三) 複訓(增能)者:須具備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定 C 級以上羽球教練證。
十、 報名方式: 採e-mail傳送電子檔案,報名費以郵局現金袋掛號寄送,報名人數不足30位,將不予開課。
(一)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額滿為止(因教室僅80個座位額滿即停止收件)。
(二) 報名費用:新臺幣:3,000元。參加複訓(增能)者,新臺幣:1,000元。
(三) 報名電子檔:請e-mail至本會電子信箱tba2996@yahoo.com.tw
(四) 報名費:以郵局現金袋(請註明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利查核)掛號寄至
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191號。未繳報名費不予受理(另宿請自理)。
(五) 親自報名:備妥報名電子檔案、報名費逕至本會報名(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191號 TEL:0918-811-000)
(六) 如已報名並於截止前,因故未能上課者(需正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所繳報名費於扣除相關行政支出後,始退還部分報名費。
(七) 報名電子檔請以本計畫書所附WORD格式填入相關資料(請勿以PDF格式製作文字檔致無法編輯),並e-mail至tba2996@yahoo.com.tw
(八) 為落實環境保育,本次報名不需郵寄紙本報名表。傳送電子報名資料務必齊全(如:大頭照、原證件照片檔、WORD報名表內各欄位資料及身分證正反面電子檔等)。
(九) 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全部記錄,以上課日前一個月(114年2月15日後)申請方為有效,並務必於上課當日繳交正本。
(十) 參加複訓(增能)者免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正本。
(網址: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np?ctNode=1172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講習:
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4-1條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1. 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 犯殺人罪。
5. 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6. 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7. 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8.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9.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10. 體罰或霸凌運動員,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1.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12.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特定體育團體查證屬實,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第 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三年或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1. 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2.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3.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4. 體罰或霸凌運動員,造成其身心侵害,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5.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6.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特定體育團體查證屬實,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十一、 課程內容:如附表(課程時間及師資安排如有異動,主辦單位保有更動權益)。
十二、 授課講師資歷:
曾國維 臺北市立大學運動健康科學系副教授
中華民國運動傷害防護協會秘書長
李維仁 國家級(A級)教練、合庫羽球隊教練、全國男雙冠軍、湯盃蘇迪曼盃及世界盃國手、愛爾達及緯來電視台球評
林瞳霓 臺灣羽球運動健康協會 副祕書長、亞洲羽球聯盟---高級裁判
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合格裁判長
蔡慧敏 國家級(A)教練、中華民國甲組球員
現任淡江大學體育事務處體育教師
曾玉華 中國北京體育大學運動人體科學學院博士班
市立大學運動健康科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委員兼管制員等培訓講習講師
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訊網師資人才庫講師
十三、 及格標準: 學、術科成績70分以上
十四、 發證方式: 呈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由中華民國羽球協會核發C級教練證。
十五、 參加複訓(增能)學員,複訓課程結束後核發8小時結業證書。
十六、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第一天上課請於07:20時至07:50前報到,領取上課講義及繳交資料(請提前完成報到手績)。
(二) 講習期間無故缺課4小時以上者,視同未參加講習。
(三) 報名增能/複訓者必須全程參與,否則視同未參加講習。
(四) 課程進行中請勿錄音及錄影,如有課程需要錄影請事先徵詢講師同意。
(五) 講習期間提供茶水、午膳,為響應環保請學員自備環保杯。
(六) 課程時間及師資安排如有異動,主辦單位保有更動權益。
(七) 術科測試實習日請著運動服,並著深色長褲及球鞋。
(八) 資料不齊者(如報名表、照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身分證及複訓原等級教練證正、反面照片等),一律退件不予以受理報名,受理完成報名所繳報名費,如無正當理由,無故缺席者,一律不予退費。
(九) 辦理退費須於講習日程前7天洽本會(臺北市體育總會羽球協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