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本市所轄學校請務必加強宣導用電安全並落實電源管理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2 月 21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40019299A 號函辦理。 |
二、 | 請貴校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加強用電設備之維護檢驗工作及管理,並將每次檢驗結果送所轄學校所在地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備查,以維護校園師生用電安全。 |
三、 | 另本局業於 113 年 9 月 5 日桃教設字第 1130085819 號函(計達)檢送「學校用電安全注意事項」在案,請學校持續針對校內已逾使用年限或涉用電安全疑慮之用電設備,應進行安全性評估並研議辦理汰換事宜,以強化用電設備維護及管理,預防火災發生,並應向師生加強宣導用電安全注意事項,以避免用電不慎引發火警造成災損。 |
四、 | 隨文檢附學校用電安全注意事項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