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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 - 政令宣導 | 2025-05-01 | 點閱數: 32

 

本市 「廚餘全回收」政策,不再區分生、熟廚餘,而是區分可 回收與不可回收廚餘。

 

(二) 分類方式:
1、 可回收廚餘:葉菜、水果、果皮及茶葉渣等生、熟食物 及其殘渣,瀝乾排出後交由清潔隊沿街收運之垃圾車或 所設置之廚餘回收桶進行回收。
2、 不可回收廚餘:蚌殼、蚵殼、榴槤殼、鳳梨芽冠、玉米 芯、甘蔗皮、竹筍殼及牛、羊、豬大骨等硬質、柔韌類 與其他難分解物併入一般垃圾排出。
(三) 相關罰則:若經發現未依規定分類回收,將依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