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 110 年度國小及幼兒園市內、外介聘之教師,請注意下列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如有教師係以「申請介聘原因積分」1 至 7 目原因參加市外介聘者,依規定須檢附最近一個月足資證明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其中「戶籍謄本」請附審查當日(110 年 5 月 7 日)往前推算一個月間(即 110 年 4 月 8 日至 110 年 5 月 7 日,須載有詳細記事)者方為有效。
二、另此次市內介聘審查較往年作法不同,係請參加介聘教師提交申請表,並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 1 份(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請人事人員核章),正本驗後歸還;影本留存,故請提醒申請介聘教師務必先行影印 1 份攜至審查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