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並自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旨揭標準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 項次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一級機關正、副首長、區長、二級機關首長及各級學校校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 2 年補助 3 萬 2 千元。
(二) 項次二:滿 50 歲之各機關單列薦任第 9 職等以上職務及市立幼兒園園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 2 年補助 3 萬 2 千元。
二、 檢送修正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