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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8-09 | 點閱數: 194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並自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旨揭標準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    項次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一級機關正、副首長、區長、二級機關首長及各級學校校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 2 年補助 3 萬 2 千元。
(二)    項次二:滿 50 歲之各機關單列薦任第 9 職等以上職務及市立幼兒園園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 2 年補助 3 萬 2 千元。
二、    檢送修正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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