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申請此助學金,請於 9/16(二)前告知註冊組領取申請書,於 9/22(一)前完成交回註冊組,以利後續事宜。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8 月 13 日臺教秘(五)字第 1144102338 號書函辦理。 |
| 二、 |
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5 點及第 6 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
| 三、 |
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
| (二)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
| (七)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
| (八) |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
| (十)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
| (十三) |
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
| (十四) |
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
| 四、 |
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 114 年 8 月、 9 月、 10 月之 3 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