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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 獎助學金 | 2025-08-25 | 點閱數: 180

若要申請此助學金,請於 9/16(二)前告知註冊組領取申請書,於 9/22(一)前完成交回註冊組,以利後續事宜。

一、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8 月 13 日臺教秘(五)字第 1144102338 號書函辦理。
二、 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5 點及第 6 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三、 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 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 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 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 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四、 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 114 年 8 月、 9 月、 10 月之 3 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五、 相關申請注意事項及各項申請表件請自行至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網址: 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 )下載最新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