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15 年 2 月 11 日府環海工字第 1150042199 號 函暨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五 條及第九條辦理。 二、營運團隊將於新濱後湖溪橋至出海口進行獨木舟、立式划 槳 及輕艇等水上活動,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依據水 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第五條規定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 類、範圍、時間及行為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