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27 日臺教社(四)字第 1100146667 號函 暨本局 110 年 9 月 6 日桃教小字第 1100079984 號函(諒達)辦 理。 二、本活動表揚對象包含: (一)團體獎: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 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二)終身奉獻獎及個人獎: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實際從事本土 語言推展之個人。 三、凡有下列事蹟者,均得由推薦單位予以推薦表揚: (一)長期致力本土語言之推動工作,足為社會典範之個人。 (二)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 心。
(三)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四)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 文教設施,影響深遠。 (五)捐贈、捐助及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貢獻 卓著。 四、本活動採推薦方式辦理,相關資訊請至本活動網站 ( https://nlaward.moe.edu.tw/)瀏覽參閱,推薦單位請 依推薦類型填妥相關表單並檢附佐證資料後,採紙本方式 寄送至 110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 7 號 20 樓 E 室(請註明 「111 年表揚推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傳動數位設計印 刷有限公司收,聯絡窗口:吳小姐、聯絡電話:( 02 ) 8101-0555#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