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檢送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 份。 |
二、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新增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 1 年之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為補助對象。 |
(二)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40 歲以上未滿 50 歲之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調整為每人每 2 年新臺幣 4,500 元。 |
三、 | 各機關學校 111 年度所需增加經費請自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112 年度則按補助基準編列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