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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教署110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一案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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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2021-06-28 | 點閱數: 434
主旨: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0 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一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 110 年 6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78511 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國教署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該署擬於 110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本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 110 學年度─商借期限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4 號)。
(四)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 110 年 7 月 8 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 e-3129@mail.k12ea.gov.tw ,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學務校安組商借教師簡歷表」各 1 份(如附件)。
1) 商借教師簡歷表.odt
2) 作業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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