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本校常態編班實施辦法(113.05.29)
十、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不得任意調整就讀班級。 (一)學校依校園霸凌防治準則或校園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學生有調整班級之必要,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如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應經過學校編班委員會開會研議,依教育部 94 年 2 月 22 日台國(一)第 0940021621 號函國民中小學轉班作業原則辦理。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112.12.12)
第 四 條 國中小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依其規 定辦理編班: 一、學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 ,學生有調整班級之必要,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多胞胎者,得依其法定代理人需求,編於同一班級或分開編班。 三、教師與其子女,應以編配於不同班級為原則。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或因教育輔導需要,學生得透過轉班作業程序申請調整 班級,其程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納入補充規定。 國中小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但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三年級及五 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者,不在此限。 |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已修正為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四、建議增列本校常態編班實施辦法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則依教育部或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校編班辦法由常態編班會議通過後,提請校務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