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2 年 12 月 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166251A 號函辦理。
二、
為符應「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3 條規定:「(第 1 款)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推動教育政策,應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並得鼓勵、補助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對社會大眾進行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之規定;因應教師專業發展與強化教師多元文化知能,培養現職教師與師資生以多元文化發展教材教法設計能力,爰國教署委請國立清華大學辦理旨揭研習班活動。
三、
有關旨揭研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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